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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后再连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处理消费税时的方式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的生产流程和税收政策不同。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生产企业自己生产并用于自己内部使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计入到成本中,是因为这些消费品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而是在企业内部使用,所以消费税被视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
而委托加工后再连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再将加工后的产品收回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计入到税金及附加中,是因为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已经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企业在收回加工后的产品时,已经支付了消费税。因此,在后续的加工和销售环节中,消费税被视为企业的成本之一,计入到税金及附加中。
这种处理方式的不同,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的生产流程和税收政策,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这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经济法中基础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
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er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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