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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户外或者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明白,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不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得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秽、迷信、恐怖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第四条 广告不得与新闻、非广告信息相混淆。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明示语言或文字的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六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第七条 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展销会、订货会等涉及广告经营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制发的广告示范合同文本。第九条 广告推行代理制。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代理。第十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者发布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第十一条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合理、公开,并报同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不得设置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由当地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审批场地使用协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在自有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登记核准的时间、场地、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四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等部门统一规划,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管理。
禁止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书写、张贴广告。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由广告设置者到原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印制印刷品广告,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承印印刷品广告者,应当查验印刷品广告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不得承印。第十八条 广告在发布前对其内容应当依法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卫生、医药、农业、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文化补习和职业培训招生、招工招聘、房地产等其他广告按照发布范围分别由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社会监督是指公民、组织、媒体等对政府行为、公共事务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如下:
1. 舆论监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社交媒体,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引导公众舆论,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2. 举报监督:公民和组织通过举报投诉、信访等方式,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
3. 政治监督:政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透过立法、议政、选举、问政等形式,对政府的决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民主政治的有效运行。
4. 日常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社区管理等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促进市民参与和民生保障。
5. 法律监督:公民和组织可以参与司法活动,通过法律途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监督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共同推动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发展。
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
社会对广告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违法广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揭露,使之公之于众, —方面可以为广告管制机关提供线索;另一方面,也可以是消费者了 解真相,避免上当受骗;此外,也使这些违法广告行为的制造者感受 到舆论压力,从而能迅速采取措施,改正错误。目前,国内已有新闻 媒体计划开设"虚假违法广告曝光台”,此一举措无疑会有力打击虚 假违法广告的嚣张气焰。
2、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
对于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督,—些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是必不可少 的。囚为这些社会团体成立的宗旨就是关注社会公众刊益,保护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消费者协会应义不容辞地给予消费者以关心和帮助。
对损害到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行为,妇联的参与是理所当然的;此外,残 疾人联合会关注损害残疾人利益的违法广告行为;宗教界联合会关注 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行为等,都是合理而旦正当的社会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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