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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对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采用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对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以下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一、复合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乘以17%。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除以(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1)非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2)烟叶:材料成本=(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乘以(1-扣除率)=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收购价款乘以(1+10%)乘以20%乘以(1-扣除率)
2、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消费税缴纳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环节属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若货物为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为纳税人,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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