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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导致消费者损害时,最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一、首负责任制的含义及重要性
首负责任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时,积极承担起解决问题的首要责任。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自律以及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首负责任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损害时,他们往往面临维权难、索赔难的问题。首负责任制的实行使得消费者能够直接向食品生产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简化了维权流程,提高了维权效率。
其次,首负责任制能够促进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首负责任制能够促使他们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同时,通过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最后,首负责任制有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信誉。通过实行这一制度,能够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心,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首负责任制的实施方式
在实施首负责任制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并在核实情况后尽快给予答复和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关切和诉求。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首负责任制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积极承担起解决问题的首要责任。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经营以及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信誉。同时,企业和政府部门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首负责任制得到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超市买到变质食品怎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本文所指的食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一个非常显著特点就是始终与消费者联在一起。现代社会,某一食品从最初的制造到最终的消费,往往经过许多复杂的过程,涉及许多主体。如最初的原材料供应者、生产者、运输者、销售商等均和消费者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那么,当食品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究竟由何人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涉及整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主体,故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我国因食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那么,当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究竟是先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先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呢?为了避免责任者推脱责任,对消费者造成请求上的麻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赔,反之亦然。
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在我国,有着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该条款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也已在各商场相当普遍。这两者的共同特点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往往不在展销会的所在地或柜台的出租地,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仅仅将其作为责任主体,就会使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赔偿。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受益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五、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为规范广告市场及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不能提供经营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消费者10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造成损害的,既可以向超市请求赔偿,并且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发霉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并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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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食品如果不安全的话,涉及到得人数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当中,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厉打击的原因。那么消费者保护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关于十倍赔偿的解读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款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出三点: 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 二是,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这个十倍的赔偿金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会支付的,他指的是如果作为生产者生产了一些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那么是需要承担十倍的赔偿金的,那么作为销售者,如果明明知道他是不符合标准,还销售的话也需要承担。关于“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什么责任制”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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