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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2、凡在国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3、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4、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二、分析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
三、产品召回的程序是什么?
1、供销部业务员是公司产品召回程序的具体责任人,对每批销售的产品必须记录客户/经销商名称、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出货日期、数量,各个生产日期产品的销售记录等,在需要时执行产品召回;
2、当发现交付后的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供销部负责产品销售的业务员必须立刻追查不安全产品的发往地及客户、经销商,通知客户、经销商追回整批产品;
3、对无法追回的,由供销部经批准在当地的媒体上宣传要求追回产品。
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共分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为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为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为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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